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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就所知,建議如下:

1、姑姑持有的土地為10分之1,法院查封是否可以查封土地上未登記建物
執行法院對於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,可向地政機關申請為一臨時建號,而來進行查封。


2、日後土地遭拍賣時是否會不會有有心人士在第一拍時就高價拍下,如果我們未使用優先承購權(錢不夠多),致有心人買下後來跟我們加價,如果我們不加價就提出變價分割之訴來威脅我們,使我跟母親沒有地方住。不知道上述的可能性有多少?
拍定人若按民法八二四條共有之規定,仍可行變價分割。因為原則上,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最常見的是,於地籍產權資料記載上,因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、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分配方式最為常見。所以,善於運用法規範之人,是可以達成該變賣共有物之可能。


3、如果第一拍、第二拍都沒有人拍下,債權人選擇承受,法院是否會通知我們?是否我們還可以使用優先承購權?
不動產,經進行強制執行後,最主要的立法主旨就是滿足債權人之債權,並非給予共有人優先承購之權利。所以依據強制執行法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明文規定,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,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,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,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,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。這樣,執行法院始能藉此"債權人承受"之舉,進而滿足其債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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